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的全称为《关于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难题的通知》,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下面内容是该文件的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
用于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和机关工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工资待遇处理难题。
二、工资待遇处理制度
(一)强制措施期间
. 停发工资待遇: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职业年限。
若后续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未受其他处罚的,恢复工资并补发差额,强制措施期间计入职业年限。
. 在逃人员:
被刑事拘留或批准逮捕后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二)行政处罚期间
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停发工资,按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职业年限。期满后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确定。
(三)刑事处罚期间
.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职业人员直接取消)。
. 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
未开除的,停发工资;若安排临时职业,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待遇根据处分确定。
(四)冤错案件纠正后
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原开除决定被撤销的,恢复工资并补发停发期间工资,相关期间计入职业年限。
原开除决定变更的,按新处分确定待遇,并补发多扣减工资。
三、退休人员待遇处理
. 强制措施期间:
停发退休费,按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若后续无罪且未被追责,恢复并补发退休费。
. 行政处罚期间:
行政拘留按75%发生活费,期满后降低2%基本退休费;收容教育、强戒等期满后降低12%,补贴按低一职务层次确定。
. 刑事处罚期间:
管制、拘役或缓刑按60%发生活费,期满后降低退休费(缓刑的降低40%,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
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以上的,取消退休费待遇。
四、执行时刻及其他
生效日期:2012年9月1日。
文件解释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原文来源
整文件原文可通过下面内容链接查看:
. [人社部发〔2012〕69号全文(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 [维基文库存档]
注意:其他要求中出现的“69号”文件(如人社部发〔2021〕69号、国办函〔2018〕69号)为不同年份的政策,与这篇文章小编将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