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文案 古埃及浪漫文字? 描写古埃及的浪漫句子
一、古埃及浪漫文字?
爱情是各民族文学中描写得最多的主题其中一个,古埃及新王国时期出现了大量表达男女青年爱情的诗歌。
这些诗与宗教圣歌以及献给国王等的赞美诗截然不同,情诗的表现手法比较自在,大量运用比喻和拟人等修辞手段,生动活泼,内容也很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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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工伤解读?
一、民法典中员工工伤怎么认定
民法典对员工工伤怎么认定没有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职业经过中受伤、患有职业病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场所内,因职业缘故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职业时刻前后在职业场所内,从事与职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职业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场所内,因履行职业责任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职业缘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视同工伤:
(一)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民族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员工工伤怎么认定没有规定。
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场所内,因职业缘故受到事故伤害的,患有职业病等。
三、民法典细则解读?
01/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第34条各款分别规定:
“监护人的责任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情形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与原《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相比较,本条增加规定的新制度是,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享有的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加以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监护责任。我国监护权的中心内容就是监护责任。
监护权的监护责任包括: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开头来说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即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接下来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新制度的内容是,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新冠肺炎防控职业的实际情况和拓展资料的经验确定的新制度,其要点如下:
(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
第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发生新冠肺炎的大规模传染,原来的“非典”,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对武汉采取的独特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责任;
第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情形,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第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规定。
(2)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对本区的居民、村民负有责任。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防止出现意外。
0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
《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为了满足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需求而新增的条款。
(1)数据 《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曾将数据作为聪明产权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的客体。因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有较大的分歧,立法机关将其从原有的规定中移除,而是单列一个条款进行保护,并同时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致性条款。虽然目前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尚未有所定论,基于立法资料的考察,笔者更倾向于认定数据是聪明产权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
数据可以分为原生数据和衍生数据。原生数据是指不依赖于现有数据而产生的数据;衍生数据是指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后,经过算法加工、计算、聚合而成的体系的、可读取、有使用价格的数据,例如购物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能够建成为聪明产权客体的数据是衍生数据。衍生数据的性质属于智力成果,与一般数据不同。在数据市场交易和需要民法规制的数据是衍生数据。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建立的权利是数据专有权。数据专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性质属于一种新型的聪明产权。数据专有权与传统的聪明产权有明显不同,在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保护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作为数据权利客体的衍生数据,在业务操作中并不要求具备这些门槛。数据专有权具备传统聪明产权无形性、专有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但不具备传统聪明产权的地域性、时刻性的特点,因此一个新型的权利类型。
(2)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独特物,具有下面内容意义:
第一,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独特物,顺应了物权法的进步动向。
第二,独特物准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
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法律对其有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衍生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很明确的,即对衍生数据应当用数据专有权来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就用物权来保护。
03/“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物权编第 279 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这一条文是关于“住改商”用房条件的规定。与原《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新增加了“一致”二字,明确了“住改商”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负有维护区分所有的住宅建筑物现状的义务,其中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浴池等经营性用房,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引起邻里不和,引发矛盾,造成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状况,产生安全隐患,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故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
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第11条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认定,即: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据此,应当根据经营性用房用途的不同,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具体分析确定。一般而言,相邻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影响范围越广,影响程度越深时,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采用默示同意的制度。而且,利害关系的业主必须一致同意“住改商”。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便进行“住改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获得私法上的保护。
本条新制度的要点是,“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对于“住改商”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原《物权法》第77条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的规定,在司法操作中不易掌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住改商”即使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当然仅少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物权编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
04/流入浮动抵押的动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416条规定了: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然而留置权人除外。”
这一条文是关于动产抵押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规定。原《物权法》未曾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条是规定的新制度。
在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抵押经过中,只要是没有被确定,都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无须经过任何附加手续。在抵押的动产中,“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将成为抵押财产,“流出”的动产将移出抵押财产。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如果是设有抵押权的,流入抵押财产是有自动负担浮动抵押权的,会产生在同一个物上有两个并存的抵押权,因而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难题。流出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虽然负担浮动抵押权,然而由于担保的债权没有确定,因而“逃离”了浮动抵押的担保财产。对于后者,本条没有规定,然而从逻辑上可以推出这个重点拎出来说。
流入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在其流入前设有抵押,流入后负担浮动抵押权,而发生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受偿顺序难题的制度,称为“购买价金担保权”或者“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其制度如下: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即流入的特定动产已经设定的抵押权,担保的是该主债权,其担保数额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2)如果该标的物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刻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3)该超级优先权优先顺位对抗的是原来存在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在具有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虽然也负担了浮动抵押权,然而由于其享有超级优先权,因而享有该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包括浮动抵押权,因而能够最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除外。买受人即浮动抵押人在其所负担的其他担保物权中,不包括留置权,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并非约定担保物权,因而超级优先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留置权。
05/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第619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这一条文是对出卖人标的物包装方式确定技巧的规定。与原《合同法》第156条规定相比,本条规定新增了出卖人应当采用绿色包装的要求。
包装方式,是指在交付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包装技巧,既包括包装物的材料,也包括对标的物进行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方式对标的物的质量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对那些易腐蚀、易碎、易潮、易变质的标的物,包装方式更为重要。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具体技巧如下:
(1)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买卖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经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达成包装方式的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性确定。
(4)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性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5)该类标的物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包装。
本条新制度的要点是,增加规定了出卖人的绿色包装要求。《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规则之后,各编都在积极贯彻落实这一基本规则的要求。在买卖合同这一章中,绿色规则就具体体现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我们认为,这一包装方式的要求主要是针对电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购,这导致大量的货物都需要进行包装,接着通过快递进行运输。在收货人一一拆快递包装的经过中,纸箱、胶带等资源已经被很大程度地浪费,环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为了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出卖人应当改变包装方式,比如循环回收、包装减量等。可以相信,通过绿色包装的规定,将很大程度上改善现状,为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助力。
四、汉谟拉比法典以什么文字被刻印在石碑上的?
楔形文字
大约在埃及象形文字出现的同一时期,古代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创新了楔形文字,后来流传到亚洲西部的许多地方,被西亚古代各民族所采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两河流域诞生的汉谟拉比法典,使用的文字是楔形文字。
五、民法典1201条解读?
一、民法典第120条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2)、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4)、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三、侵权行为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独特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聪明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天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难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六、民法典313条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 313 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然而,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即如果添附后取得所有权的人明知原物之上有权利负担的,则其应当继续承受该权利负担。
七、民法典1163条解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八、民法典1193条解读?
民法典》第1193条——与“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下的雇主责任有关,然而指承揽关系下:
承揽人在完成职业经过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民法典412条解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然而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十、民法典1233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